925白玫瑰運動,在台灣發動的一場連署抗議遊行,因為部分民眾法院對兒童性侵輕判所發起,為政府核准,屬於合法集會。2010年9月25日,於台灣發起的連署抗議活動,目的是要求汰換不適任的法官,並建立起性侵案件專家證人制度,以維護兒童人權。
源起:2010年2月6日,男子林義芳在高雄甲仙鄉圖書館旁,性侵一名六歲女童,以現行犯 遭警方逮捕。檢方依最輕本刑7年以上的「加重強制性交罪」起訴,求刑7年10月。高雄地方法院,於一審判決時,依據被告自白並未使用暴力,且證人指出並未見女童抵抗呼救,因此,法院認定林犯行「未違反女童意願」,改依3年以上、10年以下的「與未滿14歲男女性交罪」,判處3年2月徒刑,引發社會輿論的不滿。
2010年8月5日,最高法院合議庭,審判長邵燕玲以及法官李伯道、孫增同、李英勇與施俊堯五人,審判另一件三歲女童性侵案時,認定「女童的證詞、驗傷診斷書均無法證明被告有違反女童意願」,以「實際上未違反意願,只能成立對未滿十四歲男女性交罪」為由,發回更審。再度引發民眾的憤怒,因而發起遊行抗議活動。
簡介:近年來多起的兒童性侵輕判案件,造成年幼兒童心理與生理的傷害,引發社會不滿,因此,成立了正義聯盟,發起白玫瑰運動上街抗議,由網路社群(Facebook)所發起的連署抗議運動,抗議法官判決不當。
司法院則在4日建議法務部修法,加重性侵7歲以下幼童罪犯的刑期,但此舉仍無法平息外界抗議之聲。 當時的正義聯盟發言人表示,民眾要的是司法院能有「自省式修法」,更要政府能傾聽人民的心聲。
「白玫瑰運動」出發點為善意─保護幼童身心發展,但其所抨擊的對象和其理由為錯誤且誤導大眾視聽。法院依法審判,今天在本法未修正之前依現行法解釋所為的判決何誤之有?若要法院為超出現行法的判決,無異為法院自行造法,不但違反罪刑法定、罪疑唯輕,更侵害三權分立下的立法權。若真要去修正,對象應是立法本身,怎麼會是解釋適用法律的司法?若論者以為未滿七歲的幼童相較於滿七歲但未滿十四歲的人更沒有性自主的決定能力,在立法上就應該在以此年齡為劃分標準訂出新法「對未滿七歲幼童為性交行為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以求和222條加重強制性交罪行相符。不然只不過是以輕率且毫無細部思考的態度,挾多數正義的大旗,來扭曲爭議問題,爾爾為對此運動而為的不同意見與辯護。
因為這次報告看了多篇關於「白玫瑰運動」的報導與影片,在看報導的過程中,有些參與組織提出加長刑期與限制居住地等,不過在官網的目標中卻沒說出,可能是有所爭議因為說實在把判刑延長了、把犯罪者的居住地限制了,似乎不能處理這些問題。這些法律上加重刑責的行動,只是展現了人們想把這些之於我們之外的這些犯罪者,驅趕在我們的生活圈之外,給予一種自我認同的安全感。
在我看來這些性侵害的行動發生,不在於會被判多少刑責上的問題,而是在於我們社會中對於孩童的觀點,當性侵害的人認為自身有掌握孩同童行動的能力時,我認為這個問題就會發生,因為他們相信自己有能力控制這些孩童,讓事件不會被曝光。因為我們的社會塑造了孩子是沒有權力,是被控制的一群。
運動中要求孩子身穿的白衣,這代表孩子的白,是純白的、沒有污點的生命,也是我們社會對孩子的認定。這種白是沒有心機的、純真的,相對是脆弱與容易控制的所以對性侵害的行動者認為他們掌控行動的成功率足以給予自己一種安全感時,這樣性侵害的行動便會發生。
也經由這事件了解到,將心比心,也許很難,因為不是當事者,很難痞會那種感覺。
可是想想,今天若是換成你的家人或小孩呢?結果台灣的法律是這樣作何感想?
七歲之前的小孩子順從性極高,什麼叫沒有強烈抵抗?他只是小孩,會懂嗎?
一個孩子受到這種傷害,要接受多久的輔導才可能讓受傷的身心癒合?
類似這種犯罪,真的該判死刑,關一關出獄之後若毫無悔意,那也只是縱虎歸山!
在國外,人家是再家的庭院裡立一個大大的牌子「內有強暴犯」,台灣則是關一關就算了,還能假釋...。提倡兩性平等 ,還有性平委員會,可是台灣法律卻這樣輕易饒過這種罪犯,主要訴求力法官法淘汰不是任的法官,還有逞罰那些罪犯!
我認為台灣法律還不夠完善,時常跑出一些爭議,而這些東西的確也是要看寫判決書的那位法官,這些用人不善的現象我希望能夠改過,很多地方都是考慮不週全或是角度不夠多導致偏向某部分有利,雖然說講求證據,但至少要符合道德觀吧~
而且台灣似乎不夠實行,倘若法律能夠更加嚴謹,且人民保母的權威多表現一些,我相信會可以便更好的,而我漸漸的發現到現代人需要的似乎是「法家」思想嚴法制國,重罰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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